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
《东莞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1月8日市人民政府十六届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肖亚非
2018年8月27日
东莞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管理以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市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实行科学化、规范化、便民化管理。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环境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完善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环境卫生工作联动与信息共享机制,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市环境卫生工作监督管理,完善管理制度和考评机制,指导和监督园区、镇(街)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与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务、公安、工商、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保障公众知情权,公布城市环境卫生信息,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完善参与程序,保障单位和个人依法参与和监督环境卫生管理。
鼓励公众参与环境卫生保护志愿服务,促进城市管理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制定保护环境卫生公约,动员公众积极参加环境卫生保护工作。
第六条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环境卫生投诉、举报受理制度,推行数字化服务,公布电话、网站、信箱、电子邮箱和数字化服务平台,及时依法处理投诉、举报行为,并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管理效能考核,建立环境卫生管理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在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八条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教育、文化广电、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爱护环境卫生的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安排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活动。
学校应当结合教育活动进行环境卫生知识教育。
鼓励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管理人在广告设施、广告刊播介质或者其他适当位置刊播环境卫生公益广告。
第二章 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住房与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林业、城乡规划等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结合本市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市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市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经批准的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以及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制定环境卫生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用地、建设计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乡规划年度实施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