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信用信息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市场监管局,各机关处室、直属单位:
为加快推进本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共享和使用管理机制,营造守信受益、失信惩戒、诚信自律的社会信用环境,根据《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了《上海市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信用信息管理规定》,经2017年12月19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2017年第2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月25日
上海市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信用信息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快推进本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以下简称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共享和使用管理机制,营造守信受益、失信惩戒、诚信自律的社会信用环境,根据《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监管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共享、使用和安全管理等。
本规定所称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信用信息,是指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能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信用状况有正面或者负面影响的,涉及行政许可(备案)、监督抽检、监督检查、行政处罚、信用等级评价、其他资质证明等信息。
第三条(管理职责)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组织各区市场监管局加强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一户一档”档案建立,推动本市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共享、使用机制的建设并对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相关处室和各区市场监管局记录、归集、共享、使用信用信息的工作开展考核监督。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相关处室、直属单位和各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监管职责,负责建立相关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并与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接,开通信用信息查询账户,加强信用信息查询和使用。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维护信用信息系统,按照相关规定和协议将本市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有关责任人员信息归集传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四条(信息归集)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相关处室、直属单位和各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将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信用信息记录至市人民政府及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建立的相关信息化系统,按要求统一归集、传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本市相关规定和要求,组织编制食品药品安全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提供市社会信用管理部门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主要包括:行政许可(备案)、行政处罚、严重违法重点监管名单等事项。
列入目录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的失信信息包括下列事项:
(一)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侵害食品药品安全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
(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但违法行为轻微或者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除外;
(四)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处以市场禁入或者行业禁入的;